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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規範商業銀行委貸管理

2018-01-07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作為受託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圖為山西一間銀行職員正在清點貨幣。 中新社■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作為受託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圖為山西一間銀行職員正在清點貨幣。 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中國銀監會昨日發佈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作為受託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並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等進行規範。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填補了委託貸款監管制度空白,為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提供了制度依據,有利於防範相關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辦法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受託人,不得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擔保;委託人應自行確定委託貸款的借款人,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等進行審查,並承擔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

禁接受不明資金委託貸款

辦法對委託貸款資金來源提出要求,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託貸款。

在委託貸款的資金用途方面,辦法明確規定委託資金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不得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辦法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將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加強風險隔離和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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