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中新社■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資料來源:新華社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中新社■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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