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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點

2018-02-03

1.國家網信辦負責全國微博客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辦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微博客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2.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服務,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3.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申請前台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與認證信息相符的有效證明材料。境內具有組織機構特徵的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申請前台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境外組織和機構申請前台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駐華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4.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發佈、傳播謠言或不實信息,應當主動採取闢謠措施。

5.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微博客服務使用者日誌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凝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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