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遭騙學費粵女自殺 主犯囚終身

2018-02-13
■主犯陳明慧昨日二審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圖為該案去年一審情形。 網上圖片■主犯陳明慧昨日二審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圖為該案去年一審情形。 網上圖片

痛失一萬學費 揭陽女學生跳海亡

香港文匯報訊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揭陽女學生蔡某遭電信詐騙案昨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陳明慧、范治傑、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等5名詐騙主犯的上訴,維持原判。之前,因騙光準大學生蔡某一萬元(人民幣,下同)學費導致其跳海自盡,5被告中首犯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被告人陳明慧、范治傑、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詐騙,熊運江危險駕駛,林詩雅、陳李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去年12月28日一審宣判,陳明慧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范治傑、高學忠、葉奇鋒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並處罰金40萬元到60萬元不等;熊運江犯詐騙罪、危險駕駛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1萬元;林詩雅、陳李億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年4個月,並處罰金。

宣判後,陳明慧等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

原審判決量刑恰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陳明慧、范治傑、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夥,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通過利用「釣魚網站」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等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騙取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在內的眾多被害人的財物並造成一人自殺,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上訴人林詩雅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協助轉移贓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審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認定其非法出售的POS機為詐騙犯罪轉移資金的數額為420萬元,依法對其改判有期徒刑2年半。

另據中通社報道,山東省高級法院昨日委託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宣判並送達「徐玉玉案」第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震驚內地的另一宗類似電信詐騙案件中,山東臨沂市高三畢業生徐玉玉被以發放助學金名義騙走9,900元學費。徐玉玉報警後昏厥,搶救兩天後不治身亡,涉案的主犯也被判處無期徒刑。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