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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新規加大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

2018-02-23
■將於4月1日施行的信訪新規加大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圖為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倉山鎮先鋒村,紀檢監察幹部(右)向居民介紹信訪舉報聯繫卡使用方法。 資料圖片■將於4月1日施行的信訪新規加大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圖為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倉山鎮先鋒村,紀檢監察幹部(右)向居民介紹信訪舉報聯繫卡使用方法。 資料圖片

單列法律責任篇章 檢舉材料外洩將追責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法制日報》及澎湃新聞報道,施行了27年之久的《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試行)》即將廢止。《法制日報》昨日公佈修訂後的《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全文,新辦法明確單列了法律責任一章,規定對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或者打擊報復信訪人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辦法將於4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門戶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信訪工作機構的網絡信訪工作平台、通信地址、電子郵箱、諮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本機關信訪事項受理範圍和辦理程序,以及查詢信訪事項辦理進展和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的受理範圍根據本機關的職責範圍確定。

新辦法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網絡信訪工作平台,運用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通過網絡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提高信訪工作信息化水平。

新辦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機構能夠當場受理信訪事項的,應當當場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不能當場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

受理信訪事項最遲90日內辦結

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信訪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司法行政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複查。負責複查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複查完畢,提出複查意見,書面答覆信訪人。

新辦法規定,信訪人對司法行政機關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複查意見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請求覆核。

透露檢舉材料給被檢舉人將追責

新辦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責任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作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此外,相較於原辦法,新辦法單列了一章明確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新辦法規定,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以上情形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辦法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作風粗暴,激化矛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打擊報復信訪人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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