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險企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三分之一,實施分類監管。
■ 不會追溯調整,但會對存風險隱患公司窗口指導。
■ 嚴禁挪用險資,或以險企投資信託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險企進行循環出資。
■ 資產管理計劃、信託產品可通過購買IPO方式投資上市險企,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或信託產品持有上市險企股票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5%。
■ 險企股東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險企股權、違規關聯持股及變相轉移股權。
■ 將出台獨立董事辦法作為配套制度。
■ 險企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三分之一,實施分類監管。
■ 不會追溯調整,但會對存風險隱患公司窗口指導。
■ 嚴禁挪用險資,或以險企投資信託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險企進行循環出資。
■ 資產管理計劃、信託產品可通過購買IPO方式投資上市險企,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或信託產品持有上市險企股票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5%。
■ 險企股東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險企股權、違規關聯持股及變相轉移股權。
■ 將出台獨立董事辦法作為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