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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涉辱國旗區旗控罪表證成立

2018-03-08
■古思堯早前曾因連番侮辱國旗被判監。 資料圖片■古思堯早前曾因連番侮辱國旗被判監。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過去曾多次因侮辱國旗被法庭定罪及判囚的社運分子古思堯,被警方落案檢控兩項侮辱國旗和一項侮辱區旗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昨聽畢控方舉證,裁定有關控罪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古思堯(71歲),報稱技術員,原本被控兩項侮辱國旗罪,指他去年7月15日及10月1日遊行時倒置及塗污國旗,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中國國旗。

控方前日加控他一項侮辱區旗罪,指他今年1月1日元旦遊行期間,塗污香港區旗的行為,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即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香港區旗。古思堯否認全部三項指控。

資料顯示,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古思堯遊行示威時,分別焚燒國旗及塗黑國旗與區旗,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侮辱國旗及1項侮辱區旗罪成,共判監9個月,他上訴後減刑至4個半月。

2015年7月,古又在灣仔焚燒區旗,去年3月再被裁定侮辱區旗罪成,裁判官認為他已有3次同類前科,判囚6星期。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訂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以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 

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區旗、區徽」,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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