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拘捕令(EAW)起源
■ 歐洲拘捕令制度始於2004年,旨在縮減歐盟成員國之間引渡程序的時間,掃除相關政治障礙,以便在嚴重罪案發生後,各國能迅速引渡潛逃疑犯受審。
■ 收到拘捕令的成員國有責任協助拘捕和引渡疑犯。不過,歐洲拘捕令只受理刑期最少一年以上的罪名,或者逃犯有案底並曾服刑4個月以上。
引渡過程需時
■ 收到拘捕令的成員國在拘捕疑犯後,須在60日內引渡疑犯回國受審,大部分案件實際引渡時間很快完成。
■ 根據德國2015年的數據,同意引渡的疑犯平均在15日內引渡,不同意者亦會在42日完成引渡。
■ 德國法庭同年拒絕過執行195張歐洲拘捕令,僅佔整體12%。歐洲在2005年至2014年間共發出14萬張拘捕令,近3/4疑犯按程序引渡。
德國拒絕權限
■ 拘捕令制度列明成員國可在某些情況下拒絕交人,例如疑犯已就所列罪行完成刑期、疑犯未成年,或涉及罪名在當地不屬違法。
■ 德國1969年至1970年廢除叛亂罪,但可能改為控以最接近的「高度叛國罪」。
比利時的角色
■ 涉嫌干犯叛亂罪的普伊格德蒙特去年10月潛逃至比利時,躲避西班牙中央政府追緝,西班牙隨即發出歐洲拘捕令。
■ 由於比利時沒叛亂罪,西班牙以濫用公帑罪通緝,但後來考慮到這會無法名正言順地起訴普伊格德蒙特叛亂罪,故在12月撤回拘捕令。
■ 普伊格德蒙特上周四赴芬蘭出席活動,西班牙法院隨即以叛亂罪再提出起訴和拘捕,普伊格德蒙特最終在入境德國時落網。
法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