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竊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即使尚不構成犯罪,沒有違法所得,也將被處以最高一百萬元人民幣罰金。圖為2017年9月21日廣東警方展開「安網」系列收網行動,繳獲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1億餘條。 資料圖片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江鑫嫻 北京報道)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近日起向社會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規定》提出,在重大網絡安全保衛任務期間,公安機關可對互聯網安全情況實行專項檢查。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竊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即使尚不構成犯罪,沒有違法所得,也將被處以最高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港幣125萬元)的罰金。有專家表示,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有助於更好地保護用戶隱私,維護國家網絡安全,同時還應繼續加快相關法制建設。
《規定》提出,公安機關應重點監督抽查開辦或變更互聯網接入、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服務、信息服務等未滿一年的單位。同時,對於兩年內曾發生過網絡安全事件、違法犯罪事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絡安全責任義務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重點監督抽查。另外,在國家重大網絡安全保衛任務期間,公安機關對與國家重大網絡安全保衛任務相關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可以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非法所得罰款一至十倍
《規定》明確,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中,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安機關也要依法處罰,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處5萬元(約合港幣6.2萬元)以上50萬元(約合港幣62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網絡經營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或在提供的互聯網服務中設置惡意程序的,及拒不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等情形,都要依法處罰。
專家倡速立法護個人信息
《規定》還提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把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於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中國應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進程,對哪些個人信息可以使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哪些義務、網絡隱私侵權如何認定等作出明確規定,與網絡安全法並駕齊驅,從法律層面更好地保護網絡安全。
內地知名互聯網公司負責人對個人信息安全都曾表示關注。騰訊公司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出,加強大數據環境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應強化政府管理與推動社會共治並行;加大打擊力度與加快法制建設並行;加強行業自律與加速標準制定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