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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有效保障消費者值得推廣

2018-04-20

消委會昨日發表研究報告,建議立法為健身、美容等五類合約,設立不少於7天的強制冷靜期,期間消費者無須理由,可以要求退款或取消合約。設立冷靜期,主要針對個別近年備受消費者詬病的行業,可有效遏制疲勞轟炸、強迫消費等市民深惡痛絕的營銷行為。冷靜期早在本港不少行業採用,效果良好,商家秉持誠信經營的原則,根本無須擔心經營受衝擊。相反,更嚴格的規管可以促使市場優勝劣汰,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值得加快落實推廣。

近年涉及長時間簽約消費、預繳式消費的欺客手法層出不窮,健身行業接連有連鎖店倒閉,美容行業威嚇銷售時有所聞。過去5年,本港美容、健身及時光共享3大行業的銷售手法投訴,涉及金額達1億3000多萬,佔涉及預繳消費行業總投訴的63%。

一旦設立冷靜期,消費者可以在離開商家之後,冷靜下來決定是否仍然接受合約,很大程度上可減少被誤導或強迫消費的出現。可以說,冷靜期就是一劑給消費者的「後悔藥」,對於個別簽長約、金額大或預繳式消費的行業尤其適用。

本港市民對冷靜期並不陌生,保險業一早已經設立21天的冷靜期,保險客戶可以在期間取消保單並獲全數退還保費。從實施多年的效果來看,這不但可保障顧客,令保險經紀減少誤導宣傳,亦有助改善行業形象,令更多市民去接觸和嘗試參與。歐洲和美國亦早就一些高風險的消費市場為消費者定下冷靜期。新加坡於2004年生效的《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法令》,規定消費者有3天的冷靜期,可無條件取消分時度假的合約。

本港早年有不少內地客投訴商戶出售「假貨」、「次貨」,於是旅遊業議會將原訂的14天的退款保障擴展至180天,之後購物投訴個案大幅下降,亦沒有聽聞本地的零售商投訴退款機制被濫用。可見,不論香港或海外,設立冷靜期,是保障消費者、促進公平銷售行之有效的機制。

早在2010年,政府在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時,已在條例草案中提出,將合約冷靜期擴展至所有合約期達半年以上的預繳式消費,但由於商界強烈反對,政府唯有抽起有關條文,表示未來會就冷靜期的立法問題另行處理。因此,如今消委會的研究報告,只是建議政府履行遲來的承諾。

本港有購物天堂的美譽,以服務業作為經濟命脈,面對投訴多、形象差的個別行業,必須及時加強規管,維護市場良性發展。只要相關規管執行到位、一視同仁,不用擔心對業界的衝擊,長遠可加速淘汰行業的害群之馬,有助行業良性發展,改善消費者對相關行業的觀感。

因此,消委會建議政府委任或成立公營機構,負責冷靜期的調查和執法,值得當局重視,應盡快落實。消委會的建議只是踏出第一步,長遠有必要全面審視各行各業,對更多合適的行業實施冷靜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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