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褻瀆烈士美化侵略戰爭者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昨日在北京召開,審議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二審稿等法律。針對近日網絡頻現的「精日」現象,法律新增規定,褻瀆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精日」是中國網民的自創詞彙,指的是那些極端崇拜日本軍國主義、仇恨自我民族、以自己是中國人為恥的「精神日本人」。近期以來,各地出現的「精日」事件被網絡曝光,引起民眾輿論憤怒。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外長王毅直斥「精日」分子是中國人的敗類;30餘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案,要求完善立法保護國格與民族尊嚴,嚴懲「精日」。
以立法形式嚴懲「精日」分子的呼聲,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回應。據報道,昨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有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近年來社會上個別人身着二戰時期日本軍服拍照並通過網絡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損害國家尊嚴、傷害民族感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需要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予以嚴厲打擊。
草案明確英烈範圍
對此,英烈保護法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褻瀆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外界關注的英烈範圍和概念問題,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為,包括近代以來,為國家、為民族、為人民作出犧牲和貢獻的英烈先驅和革命先行者,重點是中國共產黨、人民軍隊和人民共和國歷史上湧現的無數英雄烈士。
網絡信息納入監管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此外,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此外,二審稿還明確,網信和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對網絡信息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發佈或者傳輸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信息的話,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對來源於中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