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渡輪會在船上擺放足夠數目的救生衣和救生圈。 資料圖片海事處於今年4月就本港遊樂船隻規管制度提出改革建議,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的第IV類別船隻(即本地遊樂船隻),不論其大小,均須符合新結構要求;出租條件更加上「先獲得海事處批准」。
現時第IV類別船隻只要具備有效的驗船證明書或檢查證明書、書面租船或租購協議和第三者保險,便可出租作收取租金或報酬之用,並不用先獲得海事處批准。但若遊樂船隻不是根據書面租船或租購協議的條款出租,並按乘客人數收取報酬來提供接載服務,即屬違法。今年初就有大浪西灣茶座負責人與快艇船主達成協議,以每位收費方式接載茶客來往大浪西灣及西貢糧船灣,茶座負責人隨後遭票控罰款。
海事處發言人指,目前任何本地船隻如要用作載客服務用途,必須按《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規定領有有效的相關船隻牌照。遊樂船隻的船東或其承租人只可使用船隻純作遊樂用途。違例出租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船長每人均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