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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結社言論自由 符人權公約

2018-07-1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歐陽文倩)反對派聲稱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會影響市民的結社自由。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主動指出,在香港,市民享有結社自由,「但這項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並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可用法律去作出規限。他強調,相關規定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並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的條文完全一樣。

言論自由非絕對亦受規管

李家超在記者會上指出,人權法講明人人有發表的自由,並同時於第十六條講到,在行使有關自由時附有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者風化,故得予以限制。

他並提到特區終審法院在吳恭劭和利建潤一案裡,亦清楚說出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

李家超又引述其他法律解釋,指出現時法律也有保障個人權利及社會利益而規管言論的例子,包括刑事恐嚇、藐視法庭、誹謗,又或者發佈色情刊物,特別是兒童色情刊物等等,「所以香港是有結社自由,是有言論自由,但我們亦都要明白,這些都是在法律上面,在某些情況是可以予以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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