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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禁制「港獨」組織 無損言論結社自由

2018-07-18

昨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接受警方建議,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香港民族黨」本身是非法組織,長期明目張膽鼓吹、煽動、推行「港獨」,政府禁止其運作,合法合情合理,是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必要舉措。政府行動依據基本法和本港法律,亦不抵觸人權法,無損害港人的言論和結社自由,反對派指責政府「製造寒蟬效應」、「政治打壓」,目的是混淆是非,干擾執法,縱容「港獨」,與本港整體利益和主流民意背道而馳。

「香港民族黨」公然以推動香港「獨立建國」為綱領,揚言要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因此成立至今未獲註冊為法定社團或公司,根本就是非法組織。「香港民族黨」的召集人陳浩天,亦因為鼓吹「港獨」而無資格參選立法會,成立以來,「香港民族黨」成員公然進行各種活動,包括在校園「播獨」,經常跑到台灣、海外等地,出席各地「獨派」的研討會,與「台獨」、「疆獨」、「藏獨」等分離勢力u連。

「香港民族黨」的所作所為,嚴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觸犯《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本港法例。這次政府引用《社團條例》,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中有關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採取禁止「香港民族黨」「港獨」運作的行動,是一個合法、合理、公正的決定,獲得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基本法保障本港市民享有高度的言論及結社自由,但言論、結社自由並非沒有限制,不能抵觸基本法和本港法例有關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規定。「香港民族黨」主張、煽動並且推行「港獨」的非法行為,嚴重損害「一國兩制」,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明顯違反了基本法,也抵觸人權法案相關規定,完全不屬於法律保障範圍。

早於1999年,終審法院在一宗侮辱國旗和區旗案件的判決中已清楚指出,發表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其中需受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法律所限。終院又強調,香港回歸後處於新的憲制秩序,「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基本法第39條規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1991年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予以本地化,第16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就規定,發表自由之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當中就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由此可見,政府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法理依據充足,經得起挑戰。

自由並非絕對及無限制,而要受到法律的監管;鼓吹「港獨」違憲違法,更非言論自由。反對派對此卻置若罔聞,又以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為「香港民族黨」開脫,更詆毀政府漠視人權,打壓公民社會。這種指責分明混淆是非,以「言論自由」作擋箭牌,合理化「港獨」言行,將政府依法遏止「港獨」行動妖魔化,為「港獨」爭取生存空間。

國家主席習近平去年在新一屆特區政府就職典禮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對「港獨」「零容忍、零空間」,是中央和香港社會主流的共識,特區政府依法遏止「港獨」,沒有任何灰色地帶,彰顯「依法遏獨」的決心和意志,令「港獨」分子不敢造次,廣大市民拍手支持,絕不容許反對派混淆是非,衝擊「一國兩制」底線,損害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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