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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補漏洞加強監管 杜絕財務詐騙空間

2018-09-22

不良財務中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有事主被騙作了35萬元「中途貸款」後,中介人去樓空,事主卻背負大筆債務,慶幸案件經歷漫長訴訟獲得勝訴。特區政府雖然在前年為財務公司所持放債人牌照施加新條件強化監管,但由於這類公司只受《放債人條例》規管,相關條例亦顯得過時,當局須循更新法例、補充監管主體、加強宣傳教育等多方面來修補監管漏洞,杜絕財務詐騙的空間。

協助事主的工聯會過去4年收到超過268宗相關求助,涉款超過4億元。但其實因為難以證實財務公司和中介公司有密切關係,類似案件中受害人勝訴的不多。此類財務詐騙,中介人看準受害人有迫切的財務需要,聲稱向其提供低息貸款以助債務重組,再向事主表示記錄或評級不夠好,要作「中途貸款」,並收取貸款代為處理問題,訛稱事後不用償還,卻令受害人背負大筆債務。為杜絕不良中介,政府前年為財務公司所持放債人牌照施加新條件,從四方面入手處理有關問題,即加強執法、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加強為市民提供的諮詢服務,以及施加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市民近年經常聽到的「忠告︰借錢梗要還,咪畀錢中介」,就是從當時開始要求加入的。自上述應對措施實施以來,警方接獲與財務中介有關的舉報由2016年的597宗大幅減少至2017年的144宗,成效是明顯的。

不過在現實中,中介的騙財手法多變,一些不良中介在適應了政府新要求之後,騙案還是會以新的面孔捲土重來。警告字句可以令市民多一分警覺,但不能從制度上杜絕詐騙空間,也對修補現行的監管漏洞無補於事。

相關漏洞一方面表現在條例過時。《放債人條例》1980年開始實施,未能處理到新型的融資手法。例如條例規定任何人(不論是否為持牌貸款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即屬違法,這項規定的年息上限明顯過高。另一方面是監管主體缺失,在現行規定下,銀行同時受到《銀行業條例》、《放債人條例》和《銀行營運守則》規管,而財務公司則只受《放債人條例》規管。金管局規定銀行須就其按揭貸款向借款人作資產、入息審查,確保借款者有還款能力,但對財務公司卻無嚴格規定,於是財務公司往往以「免入息、資產審查」作招徠吸引顧客。事實上,一些財務公司本身就是由銀行持有,這些公司同時經營樓宇按揭業務,理論上應受全面監管,但偏偏以放債人牌照經營的信貸公司卻不受金管局監管,這種矛盾的情況在監管上造成灰色地帶。多位立法會議員和業界人士都先後提出過,如果政府把放債業務納入金管局的監管範圍,應有助解決問題。

除此之外,當局亦可考慮成立放債人及財務中介投訴小組,由專責小組負責跟進投訴個案,當借款人遇上不良財務公司或中介時,提供適切渠道讓他們作諮詢或投訴。另可仿效現時保險業為保單持有人設立冷靜期,規定貸款協議須設有冷靜期條款,加強保障借款人。這些完善監管的方式,都值得政府認真研究和跟進。 (相關新聞刊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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