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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兵咸:新稅法未必有5年豁免

2018-10-04
■林燦燊指出現行稅務優惠下有「5年豁免規定」。香港文匯報記者馬翠媚  攝■林燦燊指出現行稅務優惠下有「5年豁免規定」。香港文匯報記者馬翠媚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翠媚)內地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屆時任何人在內地居住滿183天或以上,就需要申報全球收入,包括境內外收入、境外存款利息、股息和出售物業等收入,均需按內地稅制評稅或納稅,最高需繳四成半的重稅。有會計界人士認為,若內地實施新稅法後,期間若社會有太多聲音,可能會重回舊制或提供更多稅務優惠。

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包括港澳台在內境外人士在內地住滿1年,且在內地有收入,即需要申報全球收入,而在內地無住所而又居住未滿1年者,僅須申報在內地的收入,並不涉及境外收入。而在新稅法下,不論任何人在內地是否有住所,只要居住滿183天,便需申報全球收入。

第6年起將按年獨立評稅

羅兵咸永道全球派遣服務中國南部主管林燦燊昨表示,在現行稅務優惠下有「5年豁免規定」,當中符合資格的境外人士可享5年豁免期,但不少人關心5年豁免期完結後,是否意味第6年起需申報全球收入,同時在往後需終身申報,他指第6年起將按年獨立評稅,評定是否需全球徵稅,主要視乎留境內天數決定稅賦,同時日後會否保留「5年豁免規定」仍是未知之數。

建議大灣區港企交港稅率

至於是否可以清洗「5整年的納稅人」身份,林燦燊指的確有方法,可以在限期屆滿前重新計算豁免日期,而按現行「90天豁免」稅務優惠下,即個人在1月至10月,期間居住不超過90日,然而目前仍然未知現有做法能否套用至新稅法,加上實施上亦有難度,主要因員工或難以說服公司在10個月內只在內地留3個月。

羅兵咸永道香港稅務合夥人王曉彥昨在另一個場合亦提出,建議林鄭施政報告推出有利促進大灣區人流、物流和資金流的稅務安排,帶動創新及科技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方面,建議對香港企業於大灣區的業務收入僅按16.5%稅率徵稅,免收內地25%的企業所得稅。個人稅方面,建議針對大灣區內全職工作的香港居民,對其在內地收入徵收不高於15%的內地個人所得稅,或按條件提供扣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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