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公安部日前發佈《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該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絡安全防範需要和網絡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進入營業場所、機房、工作場所、要求監督檢查對象的負責人或者網絡安全管理人員對監督檢查事項作出說明、查閱、複製與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信息、查看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運行情況等措施。
規定明確,公安機關在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存在網絡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督促指導其採取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並在監督檢查記錄上註明;發現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或者未造成後果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