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梁國雄(左)及快必譚得志申上訴終院被拒。 資料圖片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及「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快必),2015年趁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出席一個校際辯論比賽時,在會場內大叫口號示威,令賽事受到嚴重擾亂,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罪成判囚7天。其後兩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周三(3日)高院駁回定罪上訴,但判刑上訴得直,改判各罰款3,000元。惟兩人仍不服,即時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高院法官昨裁定指上訴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兩人的上訴許可。
梁國雄和譚得志的上訴理據,指律政司用以控告他們的康文署條例違憲,是濫用程序作檢控;他們當日是和平示威,示威者本身就是文娛中心的合法使用者,當時只是在林鄭月娥進場時示威,學生聽辯論比賽時的權利不受影響。而和平示威如何才算違反規例,過往案例沒有清楚定義,故需終院釐清和平示威及表達言論自由的界線。
官: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法官陳嘉信指,有關康文署條例是否違憲,早於兩人在高院上訴時法官已詳盡分析;至於和平示威及表達言論自由的界線,終院多個案例亦有詳細解釋。陳官又指沒有人說不能示威,但不能蓄意妨礙他人權利,因而認同控方指案件並無重大法律爭議及不涉廣泛公眾利益,相關上訴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此拒絕批出上訴到終院的許可證明書。
梁國雄和譚得志昨在高院聽取判決後,俱表明會直接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案發2015年5月15日,時任立法會議員的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到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出席由星島集團舉辦的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時,向出席同一場合的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抗議政改方案,令賽事受到嚴重擾亂。
兩人涉嫌違反《文娛中心規例》其後遭檢控,前年同被裁定「故意妨礙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成判囚7天,但譚獲緩刑1年。
兩人同不滿定罪及判刑其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周三(3日)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但判刑上訴得直,改判各罰款3,000元。法官陳嘉信就駁回定罪上訴指,有關條例是要保障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的權利,上訴人案發時持續地喧鬧及侵擾,持續地用揚聲器帶領其他示威者叫喊口號約半小時,舉動對其他逾2,000名出席者造成的影響,已不合理地損害場內參與活動人士的權利。
陳官當日續指,出席及參與辯論比賽人士,正在合法地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故他們的權利同受憲法保障。上訴人的行為明顯地、不能接受地侵犯了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有關場地、舉辦活動及參與活動的人的權利。
即使上訴人認為在本案的比賽時進行示威,可引起目標觀眾的關注及帶來迴響之說,但並不構成他們可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合法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