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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賣國賣港危害大 必須追究個人刑責

2018-10-16

「香港獨立聯盟」召集人陳家駒,昨日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遞交「請願信」,要求美國盡快通過所謂「香港人權民主法」。「香港獨立聯盟」、「學生獨立聯盟」與被取締的「香港民族黨」一樣,都是不折不扣的「港獨」組織,不惜以違法暴力手段達到「港獨」目的,更告洋狀、勾外力,充分暴露「港獨」賣國賣港的本質,危害性極大。 特區政府不僅要依法取締「港獨」組織,更應追究其骨幹的刑責,對「港獨」形成足夠的阻嚇力,更有效打擊「港獨」的囂張氣焰。

所謂「守護大嶼聯盟」前日發起遊行,攻擊施政報告提出的填海建議,結果遊行被「香港獨立聯盟」、「學生獨立聯盟」等「港獨」組織騎劫,「港獨」分子沿途高叫「香港不是中國」等分裂口號,明目張目散播「港獨」謬論,上演醜陋的「港獨」鬧劇。

更離譜的是,這些「港獨」分子借某某人的選舉提名被選舉主任裁定無效及填海工程等議題,竟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遞交「請願信」,「希望美國知道香港的民主自由被中國政府侵害的事實」,「希望美國政府就事件表態、領事館能有回應」, 赤裸裸地乞求美國干預香港事務,插手中國主權事宜。

不久前才被保安局依法禁止運作的「香港民族黨」,其被取締的證據之一,就是該黨召集人陳浩天出席香港外國記者會公然播「獨」,更去信美國總統特朗普,要求美國制裁中國內地以至香港特區。「香港民族黨」被禁殷鑑不遠,「香港獨立聯盟」、「學生獨立聯盟」東施效顰,挾洋自重,賣港求榮,證明港獨「組織」都是一丘之貉,以反中亂港為能事。

儘管保安局引用《社團條例》取締了「香港民族黨」,但是,「一雞死、數雞鳴」,「香港獨立聯盟」、「學生獨立聯盟」不以「香港民族黨」的下場引以為戒,不收斂「港獨」言行,反而借填海等問題趁機發難,「港獨」言行更激進暴力,明顯想取代「香港民族黨」的空缺,成為「港獨」「新星」,繼續衝擊「一國兩制」底線,令香港不得安寧。

可見,單靠《社團條例》取締「港獨」組織,而組織的成員不必承受任何法律代價,個人的「港獨」言行完全無限制,依法遏止「港獨」的效果未如理想。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8月15日在北京會見記者時,點名指陳浩天和「民族黨」已干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按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刑事罪行條例》在回歸後有效,可在執行中適應化。 

根據《香港回歸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如發表言論或刊物,涉及煽動他人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香港民族黨」、陳浩天,以及「香港獨立聯盟」、「學生獨立聯盟」等「港獨」組織及其骨幹,鼓吹和煽惑「港獨」,已屬於煽惑他人激起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離叛,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至十條的煽動罪。

特首林鄭月娥出席施政報告的記者會時強調,對於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會視若無睹,現行有效的法例,亦不會避而不用。也就是說,即使基本法第23條沒有立法,特區政府仍有足夠法律手段檢控「港獨」組織和骨幹,打擊「港獨」勢力。

「香港獨立聯盟」等「港獨」組織的成員,對政府取締「香港民族黨」的執法行動置若罔聞,更肆無忌憚乞憐外力制裁國家和香港,破壞國家安全,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特區政府應果斷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檢控「港獨」組織的骨幹分子,樹立「港獨」入刑的先例,對蠢蠢欲動的「港獨」分子才更有阻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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