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討論國泰及港龍航空約940萬名乘客個人資料被不當取覽一事,多名議員批評國泰隱瞞事件,並要求當局盡快修改私隱條例,加重罰則。香港人素來注重保障私隱,隨着時代和科技發展,隨着個人資料的無形價值越來越高,企業、機構在獲取、使用客戶個人資料時外洩的風險也越來越高。本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生效22年,條文明顯過時且阻嚇力不足,令私隱外洩事件頻生。政府有必要與時俱進修改法例,更切實有效保障市民私隱和利益。
在移動智能時代,個人資料日益成為極具價值的大數據資料。擁有大量客戶個人資料的航空、電訊和各類服務企業,自然成為黑客盜取個人資料以求不法利益的對象。私隱專員公署去年的工作報告顯示,2017年署方接獲106宗機構外洩個人資料事故的通報,較2016年上升近2成。今年至今,除了國泰事件外,已先後有縱橫遊、大航假期、香港寬頻等企業的客戶資料被黑客盜取。類似事件頻繁發生,敲響個人資料保障的響亮警鐘。
但本港已行使22年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不嚴、罰則寬鬆,被譏為「無牙老虎」。對於機構洩露客戶資料,目前本港法例並無要求強制通報,只有相關指引給機構。當然,私隱專員公署調查後覺得有必要,可對機構發出執行通知,不遵守執行通知屬刑事罪行,但最高罰款只是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如此輕微的罰則,明顯與個人資料外洩造成的損失不相稱。
2010年7月,八達通公司被揭發將197萬名「日日賞」客戶的資料售予6間公司,從中獲利4,400萬元,事後私隱專員公署裁定八達通公司違反私隱條例,但並無發出執行通知或作任何處分。事件不了了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於1996年生效時,當時互聯網剛剛發軔,更無智能移動通訊,根本難以想像互聯網服務和電子支付服務有今天的普及。隨着企業、機構近年收集個人資料的數量以幾何級數上升,洩漏事件一再發生,法例過時、監管嚴重不足的問題迅速惡化。因此,本港必須參考其他先進地區的做法,因應實際需要適時修法。歐盟今年就通過了《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就外洩通報、資料轉移、加重罰則等諸多方面嚴格規管,任何在歐盟設立或目標受眾是歐盟公民的企業均受規管。一旦發生洩漏私隱事件,最高罰則是企業全球營業額的4%或2,000萬歐元,以較高者為準。
保障個人私隱,就是保障市民利益,市民對此有強烈訴求。期待政府聽到市民的呼聲,順應民意,盡快就修例提出建議,並諮詢公眾意見,堵塞法例漏洞,為市民的私隱安全把好法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