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昨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將在全國聯合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
當日在北京舉行的相關會議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說,2016年5月25日,最高法和證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兩年多來,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接受法院委託調解以及自行調解的案件超過4.1萬件,調解結案標的超過20億元人民幣,調整組織建設、兩家協調機制取得了顯著成績。
最新印發的《意見》對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範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作出規定,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投資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均可納入調解範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調解組織的非訴訟調解、先行賠付等,均可與司法訴訟對接。
委託調解群體性糾紛
《意見》對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提出明確要求,強調要落實委派調解或者委託調解機制,建立示範判決機制。其中,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在清理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糾紛的過程中,可以將涉及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相關事宜委託調解組織進行集中調解。
《意見》指出,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的,受訴人民法院可選取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個案作為示範案件,先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
《意見》強調,要強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落實。要加大對多元化解機制的監管支持力度。投資者申請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應當積極參與調解,配合人民法院、調解組織查明事實。對於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調解協議的,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要加強執法聯動,嚴厲打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