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鄉郊代表選舉的朱凱廸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朱凱廸昨日指稱,前年參選立法會換屆選舉已獲政府確認,今次選舉主任的決定不合理;反對派亦開記者會聲稱,政府剝奪政治權利,亦損害香港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朱凱廸長期在「港獨」、「自決」問題上踩紅線,以模棱兩可的手法支持鼓吹「港獨」、「自決」,如今被選舉主任DQ,顯示政府嚴正執法,對以各種面目出現的「港獨」零容忍。朱凱廸不願亦不敢正面回答是否支持「港獨」,反而扭曲政府DQ的決定,暴露其企圖轉移視野,掩飾「港獨」本質。反對派替朱凱廸撐腰,再次顯示他們在大是大非問題上顛倒黑白,站在主流民意和香港整體利益的對立面,難免進一步被民意唾棄。
香港特區《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規定,鄉郊代表的候選人要簽署聲明,表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選管會今年10月15日發表的鄉郊代表選舉活動指引,亦引入確認書的做法,確保候選人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從法理說,鄉郊代表候選人鼓吹「港獨」、「自決」而被DQ,完全依法有據,政府並無任意搬龍門、劃紅線。
朱凱廸鼓吹「港獨」、「自決」而被DQ,咎由自取,但他振振有詞狡辯,自己兩年前成功參選立法會並通過宣誓,今次卻無法參選鄉郊代表,指政府明顯是在未經諮詢及立法程序下,單方面改變準則。對此,有資深法律界人士用了兩個例子,生動地解答了朱凱廸的明知故問。湯家驊分別以「衝紅燈」和「打劫」為例,指有人第一次衝紅燈、打劫,警方未有拘捕;但第二次衝紅燈、打劫,難道警方就不能拘捕?警方嚴正執法,豈能被視為「搬龍門」?朱凱廸自認立場一貫,支持「港獨」、「自決」證據確鑿,早應面對法律後果,以前未被DQ,不等於永遠不能被DQ。
朱凱廸從未停止鼓吹「港獨」、「自決」,直到此次參選,回答選舉主任有關問題以澄清政治立場時,他一方面聲稱自己不支持「港獨」,另一方面指「和平主張『港獨』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明顯在扭曲基本法。被DQ後,他又指控政府的決定,「不但自己不能主張或支持『港獨』,更要反對其他人主張或支持『港獨』,才能免於被剝奪政治權利」。
事實是,選舉主任兩度查問朱凱廸是否提倡或支持「港獨」為自決選項,但他均無正面回答,只是將焦點轉移至討論他對別人行為和立場的觀點。對「港獨」必須零容忍、零空間,更何況參選公職人員。朱凱廸顧左右而言他,更胡言「和平主張『港獨』」是權利,被定性為「隱晦支持『港獨』」絕對正確。不論朱凱廸如何狡辯,再怎麼抹黑選舉主任的決定,都掩飾不了隱性「港獨」的本質,被DQ合法合情合理。
「港獨」對香港意味着災難,港人深惡痛絕。但是,在DQ朱凱廸問題上,反對派又一次只問立場、不問是非,與主流民意背道而馳, 形容事件是「開民主倒車、操控選舉,威嚇本地群體」,又搬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袒護朱凱廸。從梁頌恒、游蕙禎辱國辱族宣誓,到陳浩天和FCC互相勾結鼓吹「港獨」,反對派都拿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作為「港獨」的擋箭牌,污名化政府依法遏止「港獨」,企圖誤導公眾,混淆是非,為「港獨」張目。
建制派有人提出,促請政府褫奪朱凱廸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這代表了主流民意反「港獨」的合理訴求,目的就是要讓所有建制架構成員明白,「港獨」是不可觸碰的紅線,不存在可以討論的灰色地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不是「港獨」的遮羞布,不要玷污了言論自由、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