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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抹黑律政司 破壞香港檢控獨立

2018-12-17

律政司日前公開解釋沒有足夠證據就UGL事件起訴前特首梁振英,事件本應畫上句號。但是反對派糾纏不休,對律政司基於法律和事實作出專業、獨立的決定,進行百般「莫須有」的抹黑。連日事態,暴露反對派輸打贏要、雙重標準,竭力破壞香港檢控獨立、不受干預的傳統。律政司沒有就本案諮詢獨立法律顧問意見,合法合情合理。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並非必然,本案明顯證據不足,律政司亦有足夠能力作出判斷,無需再尋求「外援」,避免浪費公帑,正是按照檢控守則辦事,維護公眾利益。

UGL事件早在2014年已被炒作,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當中存在違法行為,英國、澳洲的執法機構都明確表示不會跟進事件,也沒有任何海外的機構或人士要對事件採取法律行動。本港廉署完成有關UGL事件的調查並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梁振英提出檢控,足以證明梁振英清白。但是,反對派不肯善罷甘休,對梁振英咬住不放,並且把矛頭指向律政司,要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交代不檢控的理據。

其實,今年2月初作結的一宗類似案件,律政司亦採取相同處理,反對派的表現卻截然不同--5名前任及現任反對派議員被指收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 Simon捐款,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廉政公署經過3年多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今年2月1日,律政司認為沒足夠證據提出檢控。這宗案件,律政司亦是發新聞稿解釋,指不提檢控是基於證據不足,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決定,亦無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廉署調查反對派議員收取黎智英捐款案,包括李卓人「袋住先」,都發生在被調查者擔任立法會議員任內;而UGL事件是發生在梁振英參選特首前的正常商業行為。相同的案例和結果,對於自己友「甩難」,反對派就聲稱,「律政司以事實為依據,是理性決定」,「釐清事實,還涉事人一個解釋」;而梁振英獲得同樣對待,反對派為何立即對律政司興師問罪?不同反應,證明反對派因人而異、厚此薄彼,對同樣的問題,有兩副不同嘴臉。

至於反對派質疑律政司無就不起訴梁振英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更是欲加之罪。法律界人士反駁,律政司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並非必然,只有當律政司內部無能力及沒有相關專長,才需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目前香港有關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例已經足夠,特別是本港終審法院已經對有關罪行作出具絕對約束性的判決,有充分的參考作用,即使海外法律專家的意見亦無從改變。因此,律政司毋須再就UGL事件外聘外間法律人士提供意見。

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檢控守則亦規定,檢控人員代表社會肩負重大職責,確保時刻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律政司檢控獨立、不受干預,是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的重要體現和保障。反對派為狙擊梁振英,打擊律政司的威信,將法律問題政治化,罔顧法律和事實,向律政司施壓,損害法治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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