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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墮法網」實無稽 國歌法應盡快完成

2019-01-10

特區政府公佈《國歌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意圖貶損或侮辱國歌即屬違法,最高可罰款5萬元,以及監禁3年。國歌法的立法原意是弘揚尊重國家的精神,令市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指引奏唱國歌,同時懲罰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在本港普通法制度下,對貶損、侮辱國歌的定義有成熟的原則和機制處理,究竟是無心之失,還是故意犯法,會獲得公平公正的法律裁決,市民根本無需擔心,所謂誤墮法網之說其實是誤導公眾、刁難立法。尊重國歌天經地義,國歌法立法應盡快完成,增強市民的國家民族認同,以利香港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尊重國歌也應像尊重國旗、國徽一樣,應受到法律的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完成國歌法立法,並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進行國歌法本地立法是義不容辭的憲制責任,確保國歌法在香港得以落實。

政府提出的《國歌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均屬犯法;要求包括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儀式等多個場合,奏唱國歌須舉止莊重。這本來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國際慣例。但是,立即有反對派議員聲言,草案對貶損、侮辱國歌的「定義模糊」,容易令市民犯法而不自知,更成為「政府DQ議員的新藉口」,「侵害言論及表達自由」的舊調又響起。總而言之,在某些人口中,國歌法佈滿「法律陷阱」,是箝制自由的洪水猛獸,立法可免則免。

事實上,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的國民,都必須尊重自己的國歌;公職人員尊重國歌,更是基本政治倫理。法律不可能把貶損、侮辱國歌的行為鉅細無遺地列出來,是真心尊重還是故意侮辱國歌,不難分辨;市民若是由心而發地奏唱國歌,絕對不會因為咬字不清而犯法,只有心存抗拒牴觸,不認同和尊重「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憲制秩序,才會為反對國歌法立法堆砌諸多理由。如果不是有心挑戰國歌法,又何必擔心日後會以身試法呢?

正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所指,從正常思路看,候任立法會議員隆而重之參與宣誓的奏唱國歌應該是正常的;如果事前表明不出席奏唱部分「以表不滿」,則政府的「考慮也很不同」。

香港在普通法制度下,市民的行為是否違反國歌法,有行之有效的執法機制和司法程序來處理。特區終審法院對「國旗案」判決,已清楚說明對國家象徵給予法律保護是必須的,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對市民行使自由、尊重法律提供清晰指示。香港是法治社會,國歌法立法後,執法、司法機構有能力區分市民對待國歌的行為是否屬故意,市民應該對本港法律體系有信心,不應相信所謂誤墮法網的謬論。

草案也將國歌納入中小學的教育中,要求中小學須教導學生奏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奏唱國歌的禮儀。從小從早培育市民對國歌的感情,有利港人建立國家民族的身份認同,全世界都是這麼做的。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是香港發展的大勢所趨、機遇所在,國歌法立法更加宜快不宜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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