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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明確非法買賣外匯標準

2019-02-10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

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

經營額逾500萬屬情節嚴重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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