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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團條例 確保程序公義

2019-02-2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香港社會關心的「程序公義」問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強調,在過去大半年,特區政府一直依據本地法例,即《社團條例》去處理事件。

林鄭月娥昨日在會見記者時,詳述了處理事件的整個過程:去年7月17日,保安局局長在收到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後,啟動《社團條例》第八條,並發信給「民族黨」,給予它機會,就為何不應該作出命令禁止其運作或繼續運作作出申述。

三度延長申述期

有關申述期三度延長後,保安局局長於去年9月24日作出決定,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根據《社團條例》第八(2)條作出命令,禁止「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並即日刊憲生效。

去年10月24日,「民族黨」的兩名幹事在30日上訴限期完結前按《社團條例》第八(7)條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保安局局長所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

本月19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駁回上訴,確認保安局局長的命令,並於2月21日把結果通知上訴人。

林鄭月娥坦言,在駁回有關上訴後,當事人會採取什麼行動或者會進行什麼活動,她無法揣測,亦無法告訴大家會怎樣去回應這些未發生的事,「只可以強調我們的立場──我們的立場就是堅守『一國兩制』,不能夠容忍一些破壞『一國兩制』、在香港鼓吹『香港獨立』的活動,我們亦會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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