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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命受威脅 警具理由開槍

2019-03-1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4個多月內再有警員開槍制止嚴重罪犯,大部分網民均贊成警員今次果斷開槍,指若不及時制止,後果不堪設想;但亦有人質疑警員為何在僅約1米距離開槍,以及為何不射擊疑犯手腳等部位。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表示,案件仍在調查中不便評論,但他認為當時有人持致命武器向他人施襲,出現致命危險,在警告無效下開槍沒有錯。他遂指,今次涉事警員選擇開槍時,已作安全評估,沒有使用胡椒噴霧或警棍等較低武力,亦沒有錯。

他又指,警員接受開槍制服目標人物的訓練時,射擊目標是以中心點為原則,不會以手腳為目標,故會選擇身體大面積的部位,目的是要更有效地制服施襲者不能再施襲。

根據《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部分,列明警員可使用槍械的三大情況,一是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二是在執行拘捕時,有理由相信疑犯干犯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三是平息騷動或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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