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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裁決 「美隊」三罪成

2019-03-23

2016年大年初二在旺角發生的騷亂案中,「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美國隊長」容偉業、李諾文及林傲軒共4人,分別被控參與暴動、非法集結等7宗罪。陪審團經過5日4夜「馬拉松」退庭商議後,昨午終於就6項控罪達成有效裁決。容偉業被裁定兩項暴動及一項襲警罪成、一項非法集結罪則未能達至有效裁決,即時收監;其餘三人則罪名不成立;但梁天琦因早前被控一項暴動罪及襲警罪成判囚,即時由囚車押返監獄繼續服刑。■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昨晨約9時30分,陪審團在開庭前就非法集結罪中提及的鼓勵向法官提出書面問題,包括非法集結罪中提及的鼓勵,是否有直接和間接分別、是否有指名對象、是否多於一人受鼓勵才算鼓勵、暗示的言語是否屬鼓勵一種。

鼓勵行為 一個夠晒數

法官黃崇厚表示,陪審團應先考慮被告是否作出鼓勵的行為,然後再考慮被告作出鼓勵的意圖,以及相關鼓勵有否構成實際鼓勵,所以陪審團應考慮證據決定,被告當時身在現場甚至作出的行為,有否鼓勵他人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以及決定相關人等有否因被告的鼓勵而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

對於被鼓勵人數的問題,法官指一個便已構成鼓勵,但需注意非法集結罪,是必須有三個或多於三個人非法集結,才可構成罪行。

至於暗示的言語是否屬鼓勵一種,法官表示,本案針對第四被告容偉業言語的證據只得控方所指「快謊陘漶v的一句,陪審團只需考慮被告說出這句話時,其意圖是否為鼓勵他人、是否實際構成鼓勵、作出控罪所指行為的人是否受其說話鼓勵。

法官提醒,陪審團必須考慮到容偉業為自閉症患者,對現場環境及他人公開發言的掌握與理解,再決定他當時有否作出鼓勵的行為;若陪審團肯定所有罪行元素均被證實,便有責任裁定被告有罪,否則便需裁定被告無罪。

法官重申,陪審團不需有時間壓力,惟經過詳細討論及考慮發覺難以就某項控罪達成裁決,需告知法庭,由法庭解除他們相關控罪的職務。直至昨日中午,陪審團經過5日4夜「馬拉松」退庭商議後,終於就其中6項控罪達成有效裁決。

法官4月4日判刑期

4名被告中,第四被告34歲容偉業,兩項暴動及一項襲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定於4月4日判刑,屆時控方透露如何處理仍未有裁決的非法集結罪,其間容須還柙候判;另首被告27歲梁天琦、次被告22歲李諾文及第三被告23歲林傲軒,被控於砵蘭街參與暴動罪不成立。但梁天琦已於去年6月11日,因亞皆老街一項暴動罪判監6年及承認襲警罪判監1年,兩罪同期執行正在服刑,需由囚車押返監獄繼續服刑,暫定2022年1月底出獄。

案中另一被告28歲袁智駒,早前已承認兩項暴動及一項縱火罪,求情和判刑亦會押後至4月4日一併處理。同案被告黃台仰及李東昇則棄保潛逃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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