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公民抗命」非辯護理由
2014年歷時79日的非法「佔領」一案,區域法院昨日頒下裁決,「佔中九男女」全部各有罪名成立,待9人求情完畢後再作量刑。主審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雖然9名被告提出所謂「公民抗命」概念,但「公民抗命」不能成為辯護理由,並批評若以為政府會因為有數以萬計的人參與「佔領」,就在一夜之間讓步採納「佔中三丑」所提倡的普選是「不現實」和「幼稚」,而認為政府給予正面回應後數以萬計的人就會一夜間散去亦是同樣「幼稚」。法官強調已充分考慮基本法所賦予的和平集會權利,而當控方能證明有關集會不受法律保障,並造成過度不合理的阻礙時,聲稱控罪會造成「寒蟬效應」並不合理。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佔中九男女」昨日就各自控罪獲得裁決。其中,第四至第九被告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李永達全部控罪成立,而第一至第三被告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下稱三人)各有一至兩項罪名成立(見表)。
「抗命」不可造成過度損害和不便
在268頁的判詞中,法官除了交代各人控罪、法律原則等之外,還詳述了對「公民抗命」原則、控罪是否適合、有關比例的衡量等的考慮。
在談及「公民抗命」時,法官指出,雖然被告提出有關概念,但「公民抗命」不能成為被告面對刑事控罪時的辯護理由,而法庭的功能亦非裁定「公民抗命」背後的政治因素,而是聚焦於控罪元素及爭議事項作判決。
法官表示,香港承認「公民抗命」的概念,惟示威者須表現合理,並且沒有造成過度的損害和不便,並以接受法律懲罰去顯示其信念的真誠。
就第二被告陳健民聲稱一直有注意行動所造成的阻礙是否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法官指出,在公眾妨擾的罪行上,並非癱瘓一個地區或金融中心才算是足夠嚴重的阻礙,三人以此來作為衡量標準是「完全錯誤(totally wrong)」,並指出陳健民在2014年11月時亦表達過「不應對他人造成過大不便」,惟當時已是「遲來的醒覺」。
法官相信,三人在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間,呼籲「逼爆」金鐘和中環,並宣佈「佔中」啟動時,已經知道大規模的「佔領」必然會對公眾造成過度不便。
至於三人呼籲示威者接受被拘捕的方式,需要幾名警員去搬一名示威者,雖然他們沒有在拘捕時產生衝突,但「一定有意圖延長拘捕行動所需要的時間」,而證據顯示,在2014年12月11日清場當日,警方用了近5小時去拘捕242人。
靠「佔領」逼政府妥協是「幼稚」
三人宣稱如果有數以萬計的人參加「佔中」,政府最大的關注就會是推行「真普選」而非拘捕示威者,法官批評有關主張「不現實」,並直言認為政府會因為有數以萬計的人「佔領」,就在一夜之間讓步,採納三人所提倡的普選是「幼稚」,而認為政府給予正面回應後數以萬計的人就會一夜間散去亦是同樣「幼稚」。
對於有人認為有關罪名「過時」和「模糊」,質疑「串謀犯公眾妨擾」會壓縮公眾行使言論自由、表達自由、集會自由等權利,法官指出公眾妨擾罪符合「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確定性要求。
稱控罪造成「寒蟬效應」不合理
法官並指出,在檢視有關行為所造成的阻礙是否不合理時,須視乎其程度和持續時間、所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及當中的目的等,強調已充分考慮基本法所保障的示威集會權,惟其他人使用道路的權利同樣重要,故所造成的阻礙不可超越合理界限,當控方能證明有關集會不受法律保障,並造成過度不合理的阻礙時,聲稱「串謀犯公眾妨擾」的控罪會造成「寒蟬效應」並不合理。
法官昨日作出裁決後聽取被告求情,其中戴耀廷和陳健民放棄,只有邵家臻和朱耀明求情。法官今日會聽取餘下被告求情,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