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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逐點解釋6控罪

2019-04-10

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地點:中環及一帶

被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

判詞重點:

■ 三人於2013年3月宣佈發起「和平佔中」,主張違法佔據中環或一帶的公眾地方和道路,以爭取普選特首,同年並接受傳媒訪問、舉辦「商討日」,但由於當時未有提出地點及時間等詳情,因此當時未構成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 2014年9月、即人大「8·31」決定公佈後,三人宣佈於10月1日在遮打道啟動「和平佔中」,這時就構成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 三人於2014年9月28號凌晨提前啟動「佔中」,雖然地點與時間和最初計劃不同,只是略為修改原本計劃內容,仍屬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直至12月2日他們自首為止

■ 陳健民稱「佔領」的干擾就像一場颱風,但颱風是市民無法避免自然現象,而「佔領」的主辦方可事先做工夫,將干擾及不便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 代表三人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稱,警方施放催淚氣體令更多人佔據道路,是三人意想不到的,但三人宣佈提前啟動「佔中」一刻,他們已預計到警方或會使用催淚氣體,而當警方施放催淚氣體,三人不但沒有呼籲中止行動,反而順水推舟推動行動。此外,催淚氣體是在三人串謀犯公眾妨擾的行為發生後才施放,故對裁決並不重要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地點:添美道

被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

判詞重點:

■ 辯方稱警方在2014年9月26日已封閉添美道,眾人不可能在那裡構成公眾妨擾,但警方封路只是出於安全考慮,不代表示威者有權無限期佔據道路,而且案情是指他們煽惑他人在添美道及「一帶」構成妨擾

■ 陳健民和朱耀明沒有親自叫添美道的群眾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附近地區,亦沒叫在場群眾煽惑他人,但基於夥同犯罪原則,如果但若其他人作出煽惑時,在場其他被告也可被視作認同煽惑言行,共同犯案

■ 有充分證據證明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和鍾耀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基於夥同犯罪原則,陳健民和張秀賢亦干犯相同控罪,朱耀明因不在場,罪名不成立

■ 有充分證據證明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基於夥同犯罪原則,陳淑莊亦干犯相同控罪,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三子因不在現場,罪名不成立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地點:分域碼頭街 被告:黃浩銘

判詞重點:

■ 黃浩銘當日在分域碼頭街呼籲群眾留在馬路,及號召更多人前來,以阻礙消防員到達,有意圖無限期佔據分域碼頭街,而且煽惑他人佔據道路並非合理地使用道路,可以嚴重妨礙交通及造成不便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地點:夏愨道近添美道

被告:李永達

判詞重點:

■ 李永達當日呼籲佔領夏愨道6條行車線,範圍廣泛,是連接灣仔、金鐘及中環的主要道路,而他也有意圖無限期佔據道路,更被警方拍下影片,毫無合理疑點

■資料來源:判詞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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