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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可為個人「海淘」提供電子支付

2019-04-30

香港文匯報訊 為完善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進一步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支付機構可以憑交易電子信息,通過銀行為市場主體跨境交易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同時,允許銀行為個人「海淘」提供電子支付服務。

外管局網站昨晚發佈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負責人解讀稱,該通知明確支付機構可為境內個人辦理跨境購物、留學、旅遊等項下外匯業務,進一步滿足境內個人合法用匯需求。

涵蓋跨境購物留學旅遊外匯業務

根據通知,支付機構應建立有效風控制度和系統,健全主體管理,加強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審核;銀行應對合作支付機構的相關外匯業務加強審核監督。

此外,銀行在滿足交易電子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參照辦法第十二條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進一步拓寬跨境電商交易支付結算渠道。

根據該通知,《辦法》實施前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支付機構,應於《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要求向註冊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名錄登記。

為積極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防範互聯網外匯支付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3年在北京等五個地區啟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試點,並於2015年將試點擴大至內地全境。試點中發現,個別支付機構存在真實性審核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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