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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旺暴犯上訴失敗 官:現時刑期已「有賺」

2019-06-06

2016年「旺暴」案中其中一名被告鄧浩賢,去年4月被判監2年10個月,仍在服刑的鄧不服刑期過重,早前向高院提出上訴,惟上月28日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法官昨頒下判詞指被告理應被判囚3年,如今「有賺」;又指法律容許市民表達意見、宣洩不滿和示威,但必須在合法下進行,絕不容許以破壞公共秩序的手段達到此目的。

27歲的上訴人鄧浩賢,本身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ADHD),被捕時任職餐廳侍應。案情指他於2016年2月9日(年初二)凌晨4時,在旺角山東街和彌敦道與警方防線對峙,其間向警方投擲磚頭和搖動路牌,同年11月被捕,至去年4月11日他因一項暴動罪成在區域法院判監2年10個月。

上訴庭法官昨日頒下判詞指,當年山東街事件純粹是一場持續而有組織的暴動,聚集的示威者,以近乎行軍方陣的陣式與警方對峙。

鄧浩賢從方陣前線擲磚,明顯是支持和鼓勵其他示威者以暴力攻擊警方的舉措。

至於被告刑期,法官同意鄧浩賢案的量刑起點過高,但不信納鄧擲磚是出於一時「貪得意」。

又明言病情不是有效求情理由,即使鄧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亦應與其他自願參與暴動的示威者接受同等懲處,他理應被判處3年監禁,如今僅被判入獄2年10個月已算「有賺」。

此外,另一批涉11名被告的「旺暴」案,當中莫嘉濤去年5月被判囚4年3個月,何錦森判囚3年9個月,兩人昨透過律師向高院提出上訴申請,惟上訴庭法官聽完陳詞後,認為上訴理據全部不能成立,即場駁回兩人申請,並押後頒佈判詞解釋理據。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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