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進分子威脅傷警家人 法律界:最高可囚14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思文)激進分子近期不斷在全港各區借搞所謂的「連儂牆」騷擾居民,近日更聲言要「貼爆」有現役及退休警員及其家人居住的油美苑。香港文匯報昨日獨家報道,一連幾天有「黑衣人」在油美苑附近徘徊、偷拍警察家屬的照片,有人更威脅要傷害警員的年幼子女。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了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執業大律師丁煌,梳理了潛入警員宿舍涉嫌干犯的五宗罪,包括入屋犯法、恐嚇、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遊蕩等,涉及最高判監14年的嚴重罪行。
休班警可即時拘捕
■入屋犯法
黃國恩指出,根據《盜竊罪條例》 第十一條,任何人如侵入建築物或其部分,以圖偷竊建築物內的東西、或造成建築物內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強姦在該處的婦女,或非法損壞建築物或內裡的任何東西,即屬犯入屋犯法罪。一經定罪,可被判囚14年。
丁煌表示,侵入者是指任何人在未經准許或沒有任何合法理據下,擅自進入建築物內,所有黑衣人一踏進物業私人地方,就是非法入侵者 (Illegal Trespassers),如發現,休班警員可以在自己家外,執行即時拘捕的公民權力。若有人洩露密碼讓人非法進入,則涉嫌協助及教唆入屋犯法或串謀入屋犯法。
黃國恩:無合理辯白即犯罪
■遊蕩
黃國恩說,如果激進分子入侵宿舍大廈共用部分,只要令住戶感到威脅,則涉嫌遊蕩罪,只要被告沒有適當合理的解釋證明自己清白無辜,就觸犯了該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一百六十(1)條規定 ,任何人如在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和監禁6個月。《刑事罪行條例》 第一百六十(2)條指,如在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妨礙他人使用該地方,亦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
同時,若有人是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偷拍,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亦觸犯遊蕩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
若偷拍令事主受驚可被控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有居民發現有可疑男子在屋苑對開馬路,用長鏡拍攝出入的住客,相信他們針對警員和家人「點相」。黃國恩表示,若偷拍者趁機偷拍,而事主知悉被偷拍,導致事主受驚,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可控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
根據《公安條例》 第17B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刑事恐嚇有兩個級別處理方式
■恐嚇
黃國恩說,聲言要「貼爆」紀律部隊宿舍、在網上公佈警察及家人資料、散播「黑警死全家」等言論、不時有可疑的黑衣人在警察宿舍附近徘徊、偷影警察子女的容貌,這一系列的行動聯繫在一起,可能構成恐嚇。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黃國恩指出,刑事恐嚇有兩個級別的處理方式,經簡易程序處理,可判罰款2,000港元及入獄兩年,經公訴程序處理則可判入獄5年。
針對小童拍攝後果嚴重
■拐帶兒童或少年
有警員家屬反映,12日曾目睹有黑衣人拍攝在公園玩耍的警察子女。丁煌表示,針對小童拍攝,可能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令人不禁聯想到有人可能策劃「拐帶兒童」。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二十六條規定,任何人將任何兒童或少年從其父母或對其有合法照顧或監督權的人的管有下非法地帶走或導致其被帶走,而此舉違反其父母或對其有合法照顧或監督權的人的意願,即犯有可循公訴程序定罪的罪行,可處監禁兩年。
丁煌倡從私人妨擾方向執法
丁煌強調,激進分子潛入紀律部隊人員宿舍而進行的一系列活動,嚴重侵犯個人私隱的非法行為。無奈這些行為讓警方取證與執法難度非常高,體現了他們無所不用其極的卑鄙手段。他提議警方,要大力從私人妨擾(Private Nuisance)的方向執法,同時加強居所不透光窗簾設備,又建議住在油塘的警員可自發組成保家保安隊,憑他們的專業,「發現一個,拘捕一個,檢控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