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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涉港內容

2019-07-25

允許市科技項目向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放,允許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牽頭或者獨立申報,允許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直接撥付至港澳牽頭或合作單位。

通過建設科技合作園區、公共創新平台、合作開展重大科技項目等形式,開展國際和港澳台科技合作,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和技術轉移。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引進外國和中國港澳台地區優秀科學家,按照有關規定擔任廣州市科技項目負責人。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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