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在近期暴亂中用來照射警員的激光槍,成為暴徒慣用的武器,隨時可射盲警員眼睛。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昨晚在深水埗鴨寮街近北河街一排檔被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探員截查,被搜出10支雷射筆,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方仲賢聲稱自己購買雷射筆只為觀星之用,又報稱不適要送院。其後數百名口罩黨包圍深水埗警署高呼「放人」,警方深夜施放催淚彈和出動防暴警驅散。
被截查即逃 警檢10支雷射筆
昨晚7時許,方仲賢在鴨寮街近北河街,被5名「O記」休班探員發現有可疑,隨即上前表露身份及截查,方一言不發並企圖逃走,但迅即被探員截停搜查,在他所攜膠袋內檢獲10支雷射筆,每支長約18厘米,遂以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將他拘捕,方仲賢情緒激動與探員理論,並報稱不適跌坐地上,由救護車送院檢驗;浸大校長錢大康及副校長周偉立其後到醫院了解事件。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周學賢昨晚表示,攻擊性武器在法例上的定義有不同演繹,包括一些本身可以用作攻擊性用途,如果一些物品本身並非用作攻擊性用途,但被人用作攻擊他人,這類物品便成為攻擊性武器。近日在多次暴力衝突中,有人嘗試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有警員被射後眼部不適及受傷;探員根據截查男子時的反應及其購買雷射筆的數量,有合理懷疑干犯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所以作出拘捕。
警施催淚彈驅包圍者
昨晚8時許,有數百人包圍深水埗警署,警署報案室一度需要落閘,總督察沈立志向包圍者說明情況,並承諾每15分鐘更新情況。其間有口罩黨在外牆噴寫帶有侮辱性字句及擊打警署鐵閘。
至晚上11時15分,警方施放十多枚催淚彈,並出動防暴警到場驅散狂徒。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