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昨日,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是藥品管理法18年來的首次全面大修,法律回應了陸勇假藥案、網絡售藥、創新藥等社會熱點問題,體現了針對藥品安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這「四個最嚴」精神,進一步健全了覆蓋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的法律制度。
中國首部藥品管理法在1984年出台,後經過1次修訂和2次部分法律條款的修改。昨日通過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經過業界、社會公眾的多番討論,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年中的三次審議,充分吸取各界意見。在網絡售藥等涉及民生、藥品監管等多方面利益的關鍵規定上,更在法律審議中幾番易稿。
「在二審的時候,根據現行做法規定了禁止通過網絡直接銷售處方藥,在審議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傑說,綜合各方意見,堅持線上線下相同標準、一體監管的原則,法律就網絡銷售藥品作出比較原則的規定,即要求網絡銷售藥品要遵守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並授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健康衛生主管部門等部門具體制定辦法,同時規定了幾類特殊管理藥品不能在網上銷售,為實踐探索留有空間。
新版藥品管理法重新劃定了網絡禁售的藥品範圍,包括: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多種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禁止網絡銷售。而此前爭論最多的處方藥,則並未納入禁售範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沛表示,網售處方藥有更嚴格的規定,比如藥品銷售網絡必須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互聯互通,要信息能共享,主要是確保處方的來源真實,保障患者的用藥安全,同時配送也必須要符合藥品經營質量規範的要求。他表示,將進一步加快起草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境外新藥非假藥
江蘇商人陸勇曾因為幫助慢粒白血病患者購買印度抗癌藥而被以銷售假藥等罪名起訴。根據這一真實案件改編的電影《我不是藥神》,引發全國上下關注,掀起一場關於仿製藥、進口藥和救命藥的大討論。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從立法層面為藥神「平反」。新法對假藥劣藥的範圍進行修改,沒有再把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同時規定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袁傑就此表示,實際上,把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從假藥裡面拿出來單獨規定,不等於降低了處罰力度,而是從嚴設定了法律責任。此舉仍然是違反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所以這次把假劣藥回歸到按藥品的功效來設計假劣藥的內容,違反規定的仍要處罰,在法律責任中對違反管理秩序的作了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