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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意圖用作傷人 即屬「攻擊性武器」

2019-09-05

近月連串暴力示威衝突事件中,暴徒用作攻擊警方的武器「五花八門」,當中包括鐳射筆及健身橡筋等本身不是武器的物品,也可以損害眼睛或發射硬物傷人,「法盲」暴徒和「黃媒」更渲染及質疑此類「不算犯法」。昨日警方進行普法教育詳細解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定義,論證藏有鐳射筆及健身橡筋等不涉犯法是「異想天開」。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近期警方在暴力示威中發現攻擊性武器拉人,是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法例條款列明「攻擊性武器」的定義,包括任何被製造以作傷害人的物品、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及管有者有意圖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

李桂華解釋,以前晚有示威者用作攻擊旺角警署的彈叉為例,彈叉除襲擊及射擊外無其他用途,屬製造以作傷害人的物品一類;另過往在暴力示威事件中,會見到有示威者合作使用「大型彈叉」,即由數人以平常用作運動及物理治療的大橡筋彈射投擲物,大橡筋便符合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一類。李桂華重申,「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呼籲參與活動的人士切勿以身試法。

此外,記者發現根據法例「攻擊性武器」的定義,如果暴徒藏有鐳射筆或波子是用作傷害警員眼晴或用彈叉射擊警員,亦符合管有者有意圖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一類。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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