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4日,非法示威者在天水圍大肆破壞公物,堵塞馬路。 資料圖片
天水圍的集會示威已被警方反對,故該次集會遊行屬非法的活動,任何人或機構在明知情況下,收容甚至協助參與非法活動者逃離現場,會否觸犯法例?大律師馬恩國在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但一般而言,任何人協助已干犯罪行者匿藏或逃脫,或者隱瞞其行蹤,均有機會干犯法例。
馬恩國解釋,任何人若提供場所予非法集結者存放物資、提供場地讓非法集結者更換衣服,可被視為協助罪犯,有機會觸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九十條的「協助罪犯」罪。
該條例訂明,如某人犯下可被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的行為,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收容疑犯隱瞞行蹤有罪
馬恩國指出,任何人若提供場所收容非法集結者,以及隱瞞其行蹤或罪行,有機會干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1條。條例指出,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提供可能有關鍵性的幫助,或拒絕披露相關資料,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兩年。
同時,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