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根據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今日正式實施。面對暴力氾濫升級的挑戰,特區政府有責任、有權力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可起到阻嚇作用,給警方執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是止暴制亂的必要手段。《禁蒙面規例》只是針對暴力、打擊暴力罪行,並非剝奪港人依法享有的遊行集會自由,歐美等國家早已實行,港人渴望早日恢復法治安定,必須支持實施《禁蒙面規例》,不受誤導唆擺,以法保障社會安寧,重建繁榮穩定、安居樂業。
反修例暴力行動持續近4個月,暴徒利用面罩遮掩,肆無忌憚地破壞、縱火、無差別襲擊警方及市民等暴力行為,香港法治、管治近乎失控。社會輿論強烈呼籲,特首和特區政府應採取一切必要法律措施打擊暴力、制止犯罪,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規例》是其中一項最受公眾支持的建議。實施《禁蒙面規例》,示威者必須以真面目示人,違法者不能再輕易逃避法律制裁,將有所顧忌,亦有助警方將違法者繩之以法,相信違法暴力會有所收斂。
《禁蒙面規例》並不是香港自創的新鮮事物,更不是縱暴派、反中亂港政客口中的嚴刑峻法,而是符合「國際標準」的法律慣例。法國、加拿大、德國、俄羅斯、奧地利、丹麥、西班牙都早已制訂類似法律,禁止示威者在集會遊行中蒙面;美國、瑞典也有個別州份有禁蒙面法。西方國家普遍實行禁蒙面法,正是因為對蒙面犯罪深惡痛絕,要採取法律手段加以阻止、進行懲處。特區政府之所以要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規例》,正是因為蒙面暴徒的暴行無日無之、變本加厲,特區政府不得不採取非常手段,阻止暴力把香港推向萬劫不復的深淵。
香港是法治社會,包括特區政府施政,任何行為都要依法辦事。緊急法本來就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任何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如今的香港,正處於回歸以來形勢最嚴峻的情況,不能再有法卻備而不用。引用緊急法制訂更有效的打擊暴力、維護法治的法例,合法合情合理,而且迫切必要,是對保持香港穩定、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負責。
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規例》,將令暴徒付出代價,不能再為所欲為,因此必然會遭到煽暴派及暴徒的瘋狂反撲。煽暴派質疑政府動用緊急法立法違憲,立即採取司法覆核進行狙擊,並不斷散播立法效果適得其反、只會惹起更大民怨的言論,挑撥煽動示威者上街激烈抗爭;大批暴徒更大肆破壞港鐵、政府部門、商業機構的設施,以發洩對政府緊急立法的不滿,向政府、警方執法施加壓力。
阻撓政府依法止暴制亂,只許暴徒無法無天,這是所有法治文明社會都不能容忍的。香港絕對不能出現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荒謬現象。特首林鄭月娥也表示,不能百分百保證這個方法(實施《禁蒙面規例》)能完全止暴制亂,希望社會各界攜手,讓社會早日回復秩序,若動用法例後導致情況更差,政府會繼續動用其他手段解決問題。香港的法治安定再無可後退,中央和廣大市民支持特區政府迎難而上,情況越是困難,政府越要咬緊牙關,無畏無懼,運用一切可行的法律手段遏止暴力,平息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