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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謀殺或傷人致殘可囚終身

2019-10-15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以割頸手法企圖殺警的19歲男疑兇,據悉是新界喇沙中學中六學生,警方在其家中搜獲遺書,相信是早有預謀犯案。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該學生已涉嫌「意圖謀殺」被捕;但最終會以什麼罪名將他告上法庭,需與律政司商討後決定,惟不論對疑犯控以「意圖謀殺」或「傷人罪」,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五條「串謀或唆使謀殺」罪,任何人在香港境內串謀,同謀及議同謀殺他人,以及在香港境內唆使、鼓勵、勸說、試圖勸說或建議別人謀殺他人,均屬犯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另據第十七條「確實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罪,任何人均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壞,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害的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導致抗拒或防止任何人遭受合法拘捕或扣留,而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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