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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範圍趨一致

2019-10-16
■根據修改後的條款,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50萬元定期存款。 資料圖片■根據修改後的條款,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50萬元定期存款。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海巖 北京報道) 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根據修改後的條款,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定期存款,此前這一門檻為100萬元。同時,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劉福壽:利好香港銀行保險業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劉福壽在國新辦吹風會上表示,此次條例修訂取消對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年限、股比、規模等限制,中外資許可條件及業務範圍等基本趨於一致,對中小外資銀行特別是香港銀行保險業是利好機會,有關實施細則等配套制度將很快出台。

2001年制定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在2016年修改後,進行再次修改。此次修改,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限制,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則是時隔五年後的第二次修改,在外資銀行准入、吸收存款、人民幣業務等方面均放寬限制。

銀行保險業准入條件同放寬

劉福壽說,新《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放寬對擬設外資銀行的股東以及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的條件。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

外資行定期存款門檻降至50萬

同時,允許外國銀行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在放寬外資銀行業務限制方面,新條例擴大了外資銀行的業務範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同時明確開辦人民幣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審慎性要求。此外,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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