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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無違憲審查權須撥亂反正

2019-11-20

高院原訟庭日前判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禁蒙面法違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昨日分別表示嚴重關切或強烈關注。香港法院並無違憲審查權,高院原訟庭的判決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違反憲制秩序,明顯越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工作機構的表態,發揮撥亂反正作用,有助本港認清、尊重憲制秩序,糾正法律錯誤,以利止暴制亂。

人大法工委發言人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其實,基本法第158條明確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根據此條規定,香港法院被授權解釋基本法部分條文,但基本法並未授予香港法院「違憲審查權」。如今高等法院裁決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禁蒙面法違憲,是明顯的越權行為。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其中已經確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抵觸基本法,並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根據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法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基本法第160條規定,香港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為同基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緊急法經人大常委會確認,早已成為香港特區法律的一部分,毫無疑問符合基本法。高院原訟庭行使權力時,應當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應作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相抵觸的裁決。

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的「吳嘉玲案」判決中曾聲稱,香港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查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在發現有抵觸基本法時,香港特區法院可宣佈此等行為無效。由於判決嚴重違反憲制倫理,引起各方面強烈批評。該年2月26日,終審法院應律政司的要求就其1月29日的判詞作出「澄清」,表明「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這聲明被認為對香港法院具標誌性和約束力。如今高院原訟庭又作出嚴重違反憲制倫理的裁決,自然引起強烈反彈。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表明立場,特區政府應該積極上訴,糾正高院原訟庭的錯誤裁決。相信如有必要,人大常委會更會釋法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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