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旺角暴亂中參與掘磚的畢慧芬昨被判暴動罪成,判囚3年10個月。法庭裁決向社會清晰表明,即使無掟磚襲警,在暴亂現場協助暴亂行為也屬暴動罪,「民主公義」不能凌駕法治。修例風波引發曠日持久的暴力運動,此判決是對縱暴派、暴徒當頭棒喝,打破因理想崇高、暴力違法可獲法庭輕判的幻想,任何人用暴力手段表達訴求,必受法律嚴懲。
有「佔旺女村長」之稱的畢慧芬,涉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暴亂中,參與掘磚及將紙皮拋入火堆,被控兩項暴動罪,昨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指,雖然被告無直接實質襲警的行為,例如掟磚,但被告挖磚等行為,直接幫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非法行為,被告當時身穿黑衣、戴眼罩,是有備而來,眼見情況升級而選擇留在現場,刑責與暴力示威者無分別。
法庭的裁決,對處理修例風波以來的暴動罪具有重要的案例意義,對一眾參與暴力事件的示威者,傳遞強力警示信息:只要被告聯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聯合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屬同類犯罪,刑責並無分別,法庭將一視同仁處理。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智力如同一名高小學生,雖有能力判斷對錯,但能力有限,心理專家的報告亦指被告需要支援,建議法庭處以感化令。辯方續指,倘法官判處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罪犯阻嚇性刑罰,不但無助「教化社會」,反會惹來市民同情。但法官並無採納辯方建議。法官判詞指出,被告身世值得同情,但非免除刑責的理由;每個人都有權追求民主、自由和公義,但手法不能凌駕其他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更加不是減免刑責的藉口。
修例風波以來,縱暴派一直美化暴力,合理化違法行為,此次法庭判決,正正以正視聽,有助社會認清是非黑白,明白政治理由並非逃避刑責的「保護傘」。法官指出,根據同涉參與旺角暴亂及縱火、判囚4年9個月的楊家倫案,上訴庭法官裁定旺角暴亂所涉及的暴動性質嚴重,包括有大量人士非法集結,並投擲磚塊,導致警員受傷,暴動發生在人煙稠密、大量市民聚居的地方,失控必造成巨大禍害。可見,暴動禍害嚴重,法庭必會重判,政府更不可能予以特赦。
本港屬普通法系地區,判例具有指標意義,畢慧芬案的判決之後,那些被人「洗腦」、仍執迷暴力的示威者,要掂量一下,是否值得為爭取所謂民主自由而承受牢獄之災、蒙受違法暴徒的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