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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 VS 國際刑事法院

2019-12-09

國際法院(ICJ)及國際刑事法院(ICC)這兩大常設國際司法機構,已經分別就羅興亞危機展開審訊及調查,兩家法院雖然名稱相似,但無論是組織架構、運作方式、管轄範圍及審訊對象都不同。

國際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總部:荷蘭海牙

設立依據:根據《聯合國憲章》成立,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及最主要司法機關,為主權國家政府之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

設立時間:1945年(1946年正式運作)

管轄範圍:聯合國全體193個成員國

職責:就成員國間國際法爭議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例如領土爭端,同時可以就成員國違反聯合國條約作出裁決;聯合國下轄機構也可就法律問題向法院尋求諮詢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

國際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總部:荷蘭海牙

設立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設立時間:2002年(2003年正式運作)

管轄範圍:《規約》成員國,目前為123個

職責:對犯有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法院檢察官有權進行獨自調查,與國際法院相反,國際刑事法院只審判個人或組織,無法對國家進行審判

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認為侵略罪的認定應是安理會的專屬權利

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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