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班因故延誤或取消,不少機票條款規定未必需要作出賠償。圖為旅客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辦理相關手續。 資料圖片免責條款註明有權改 港法例保障乘客遜歐美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明其道)聖誕及農曆新年假期將至,不少港人都喜歡離港旅遊過節,惟過去有暴徒堵塞機場,導致航班延誤或取消,而且不少機票條款規定未必需要作出賠償。消委會檢視20間航空公司的條款,發現全部都列明機票上的航班時間並不構成合約的一部分,或註明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航班時間,即航空公司可以「隨時改」,本港相關法例亦未如歐美般,對受影響消費者有充分保障。
投訴人張小姐今年5月購買兩張原訂明年1月由香港往關島的直航來回機票,於7月收到航空公司通知該航線即將停辦,公司提供3個改乘安排,包括起程及回程日期不變,但須到夏威夷及三藩市轉機,不另收費,但沒有差價可退還,即原本不到5小時的直航時間隨時變成以日計;第二個選項是啟程日和回程日均延後4天,須到東京轉機,不另收費;最後一個選項是起程及回程日期不變,須到東京轉機,以及每名乘客額外收取2,000元。
由於張小姐只可以在原定日期出行,故即使航班由直航機改為轉機航班,為免放棄整個行程,張小姐反建議向航空公司額外支付1,000元,以獲取第三選項,並希望消委會協助商討,最後她還是取消旅程,不久後收到全數退款。
合約不包括機票上航班時間
內地居民何小姐於網上購買兩張來往香港及大阪的機票,並預訂兩張由內地前往香港機場的船票,約一個月後獲告知出發航班,由下午起飛改為同日早上,如此一改,便無法乘搭該班船,遂要求航空公司賠償船票損失或為機票全數退款,航空公司以訂票條款列明不會就更改航班退款或賠償為由拒絕。何小姐遂向消委會投訴。
同一間公司 職員講法有別
以上的投訴其實只是冰山一角。消委會根據機管局提供有關2018年各航空公司出境載客量的資料,揀選20間載客量較高、來自不同地區的航空公司,透過航空公司的網上資料及熱線電話查詢,發現全部有免責條款,包括16間航空公司列明,機票上的航班時間並不構成合約的一部分,即有需要時航空公司可以臨時更改;另外4間更註明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航班的時間。
消委會提到,航空公司有權更改航班時間之餘,有6間的條款更註明可以沒有預先通知而更改航班安排,另有3間沒有列明會否在更改航班時間後通知乘客。消委會嘗試致電各航空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查詢一旦航班延誤及取消會有何安排,只有4間公司的客戶服務能具體清楚地講解相關安排,其餘16間則經常回答「視乎情況而定」,部分航空公司甚至出現不同職員有不同講法,令乘客無所適從。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陳錦榮表示,近年亦有較多航空公司因應市場,選擇將航線改作聯營,而近月因本港社會狀況,有較多航班取消或更改,消費者購買機票時要多加留意。
這類情況若發生在歐盟、加拿大及美國,均有法例保障受航班延誤的乘客,其中美國視乎乘客滯留在客機的時間,規定航空公司必須提供特定的支援;加拿大則以最終到達目的地時,延誤多久來計算賠償,延誤3小時至6小時賠償400加元,延誤9小時以上賠償1,000加元不等;至於歐盟,則以飛行距離計算賠償,由250歐元至600歐元不等。會方建議,各航空公司可以此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