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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今起施行

2020-01-01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實施,明確要求制定配套法規,細化法律確定的主要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體規則,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作為外商投資法的配套法規,《實施條例》嚴格貫徹外商投資法的立法原則和宗旨,更加突出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主基調,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實施。

《實施條例》四大作用

一是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實施條例》提出要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同時,對中國自然人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制定和調整程序、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的法律適用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細化外商投資促進具體措施。《實施條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政府採購活動;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

三是加強外商投資保護力度。《實施條例》對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徵收補償、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強制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保護商業秘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等作了細化,明確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政策承諾的具體內涵和要求。

四是規範外商投資管理。《實施條例》明確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落實機制,細化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此外,《實施條例》細化了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等有關的過渡期安排,保持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穩定。明確了港澳台投資的法律適用,保持港澳台投資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並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條例》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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