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攜高殺傷易燃物極嚴重 官批擺明破壞公眾安全
無業青年去年10月參與將軍澳非法集結,警方驅散時將其拘獲,並搜出汽油彈及卡式氣體罐,他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案件涉及汽油彈及易燃氣體,殺傷力及破壞性高,案情嚴重,須判具阻嚇性刑罰,考慮被告初犯、認罪及有反省,扣減刑期後判入獄12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案中被告劉嘉柏(22歲),報稱無業,他被控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廣場2樓6號及7號升降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汽油彈、一罐液化丁烷氣、一個火機、一個噴嘴及一把錘仔。
參與堵路挑事 被搜出武器
案發當日有市民響應所謂「18區開花」的各區商埸違法集會,不少地區集會終演變成騷亂或暴力示威行動。案情指,當日下午4時許,大批暴徒於將軍澳唐明街一帶堵路示威,警方其後到場驅散,被告逃跑被警員追捕,其間曾棄置背囊及脫去上衣,經一輪追截,最終在尚德商場2樓近停車場的升降機外被制服拘捕,並搜出上述一批攻擊性武器。涉案汽油彈經化驗後證實含表面活性劑及糖,屬可燃液體;液化丁烷氣的卡式氣體罐亦屬高度易燃。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已酌情扣減刑期
被告昨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辯方呈上7封包括家人、朋友及中學校長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人正直、樂於助人,關注環保問題及提倡素食,犯案非為個人利益。辯方指被告是次犯案影響前途,亦令家人擔憂,被告已深感後悔,明白到政治問題不應以暴力解決,盼法庭考慮先索取勞教所報告始量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直言案情嚴重,涉及汽油彈及易燃氣體,殺傷力及破壞性高,被告的行為明顯是打算破壞公眾安全,慶幸未造成破壞及傷人,否則案件會轉到更高法院處理,故須判具阻嚇性刑罰,並拒絕索取相關勞教所報告。但考慮到被告年紀尚輕、無案底、非因個人利益犯案等背景,決定以21個月作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認罪及酌情扣減兩個月後,判監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