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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聯懲襲警 明確入罪量刑標準

2020-01-11
■ 新聞發佈會現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攝■ 新聞發佈會現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攝

7類情形從重處罰 不得適用緩刑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中國首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專門懲處襲警罪行的規範性文件《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0日在京發佈,明確規定「暴力襲警」的範圍,並提出有7類襲警情形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表示,此前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缺少專門規定,影響案件處理且難以遏制襲警案件多發勢頭。此番發佈的《意見》有助於進一步統一司法標準、規範辦理流程、準確適用法律。

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事件時有發生。公安部的數據顯示,近40年間,全國共有1.3萬餘名民警因公犧牲。

雖然《刑法》已經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對暴力襲警要從重處罰,去年年初實施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亦從完善工作機制上進一步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不過,從執法司法實踐來看,此前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缺少統一的入罪、量刑標準,各地對法律適用的標準和幅度的掌握並不統一。

襲警不等同一般故意傷害

此番發佈的《意見》對刑法規定的「暴力襲警」範圍予以界定,明確為針對民警人身進行的暴力攻擊。暴力襲警依法從重處罰,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而要綜合考慮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對職務的影響程度。同時,對於襲警犯罪,從嚴把握從寬幅度。

《意見》明確,對於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暴力襲擊的,依法從重處罰。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以及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暴力襲警行為,應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襲擊執法休班警可定罪

《意見》還規定,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視為執行職務。在民警非執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並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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