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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政府可規定應急措施

2020-02-12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疫情防控的相關決定,該《決定》於當日公佈並施行。記者注意到,該《決定》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在12個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李玉妹稱,這是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特殊時期召開的一次特殊會議,主要是解決該省疫情防控中急需的法治需求,為實施最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應急、及時、有效的法治支撐。

要及時準確公佈信息

該《決定》提出,廣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定內容、程序、方式、時限及時準確公佈疫情信息,公開透明回應社會關切,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可與本行政區域周邊地區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

此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稱,這是為了最大限度支持地方政府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及時採取有效有力措施。

該《決定》要求,廣東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藥品和民生用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造謠傳謠等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該《決定》強調,對於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決定》規定,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應當依法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接受醫學觀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不得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醫學觀察等,隔離期未滿不得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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