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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不分國籍礙檢疫須負刑責

2020-03-25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北京市邊檢近期對4名涉嫌違反疫情防控政策的外國人作出不准入境處理。內地發生多宗入境人員瞞報病情或接觸史,甚至與入境防疫接待工作人員起正面衝突的事件。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就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相關問題回應稱,只要在出入中國國境過程中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都應當適用中國法律,適用統一的司法標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國籍之分。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回應時表示,一方面,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只要在出入中國國境的過程中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都應當適用中國法律,適用統一的司法標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有所區別。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提出的檢疫措施的行為,適用於在出入中國國境時的衛生防控防疫環節。

被控多罪依量刑重者定罪

此外,入境人員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時間段分別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兩位負責人強調,「行為人在入境時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檢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行為人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兩位負責人特別指出,如果行為人既有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檢疫措施的行為,又有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防控措施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一般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刑事案件,包括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可依法中止審理。同時,要切實注意防止超期羈押。」兩位負責人還就抗疫期間辦案情況予以回應。他們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案件,既要嚴格依法,亦需嚴格落實隔離、防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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